奥迪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除实际控制人张曙光、黄海涛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除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向13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5元/股。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朝晖、韩培刚、王仁曾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