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科诺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4,388,962.2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11,037.7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97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邢台泉南西大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0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 | 13050165590800002132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交通银行邢台泉南西大街支行 | 138391000013000185168 | 邢台二期工厂扩产建设项目 |
3 | 招商银行石家庄国际城支行 | 311901976510111 | 邢台二期工厂扩产建设项目 |
4 | 中信银行石家庄谈固南大街支行 | 8111801012701140137 | 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目 |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