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罡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为维护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预案调整,《关于修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议案分别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7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7月10日为触发日。
三、 本次稳定股价安排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7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7月10日为触发日。
依据稳定股价预案的安排,公司拟在2个交易日内,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