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为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关联方自愿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慧为智能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投资能更好地集中资源,满足公司经营战略发展和产业优化的场地需要,提升公司消费电子和商用IoT等智能终端产品ODM设计和交付能力公司以及整体生产能力与综合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尧、邓家明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