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虹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954,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4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28,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688,8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4,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3.回避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关联股东宋自挺、苏名胜、吴远茂、王勇、蒋修旭、李朝进、李如意、黄再先、温全湛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联股东宋自挺、苏名胜、吴远茂、王勇、蒋修旭、李朝进、李如意、黄再先、温全湛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954,5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为具体实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回购注销业务; (2)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954,5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议案
序号 |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2021 | 2,165,708 | 99.7972% | 200 | 0.0092% | 4,200 | 0.193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江华、童琳雯
(三)结论性意见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