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特股份: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开特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832978证券简称:开特股份公告编号:2023-090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特股份”、“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
月
日行使完毕。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截至2023年
月
日,华源证券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336,532股,新增发行股票数量1,363,468股。由此,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9,363,468股,发行人总股本由175,538,000股增加至176,901,468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95%。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7)。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开特股份于2023年9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
月
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270.00万股股票,已于2023年11月2日登记于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武汉致道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唯尔思恒戎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殷实(广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实鸿福齐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秉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秉辉专精特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嘉兴金长川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2023年
月
日)起锁定6个月。
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0月30日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付给发行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59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郑海法 | 45,251,489 | 28.72 | 45,251,489 | 25.78 | 45,251,489 | 25.58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前述第1至2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王惠聪 | 16,068,800 | 10.20 | 16,068,800 | 9.15 | 16,068,800 | 9.08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胡连清 | 11,294,200 | 7.17 | 11,294,200 | 6.43 | 11,294,200 | 6.38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 副董事长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孙勇 | 4,960,000 | 3.15 | 4,960,000 | 2.82 | 4,960,000 | 2.80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董事 |
郑冰心 | 3,440,516 | 2.18 | 3,440,516 | 1.96 | 3,440,516 | 1.94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武汉和盛海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478,000 | 1.57 | 2,478,000 | 1.41 | 2,478,000 | 1.40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自愿限售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郑丹 | 1,398,000 | 0.89 | 1,398,000 | 0.79 | 1,398,000 | 0.79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副总经理 |
武汉和瑞绅投资有限公司 | 800,000 | 0.51 | 800,000 | 0.46 | 800,000 | 0.45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郑传发 | 549,000 | 0.35 | 549,000 | 0.31 | 549,000 | 0.31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余雄兵 | 300,000 | 0.19 | 300,000 | 0.17 | 300,000 | 0.17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和盛海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对本人持有的和盛海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前述第1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5、原承诺函内容与本追加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追加承诺函所述内容为准。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张海波 | 300,000 | 0.19 | 300,000 | 0.17 | 300,000 | 0.17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和盛海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对本人持有的和盛海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前述第1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5、原承诺函内容与本追加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追加承诺函所述内容为准。 | 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李勇 | 300,000 | 0.19 | 300,000 | 0.17 | 300,000 | 0.17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和盛海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对本人持有的和盛海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前述第1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 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5、原承诺函内容与本追加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追加承诺函所述内容为准。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李元志 | 300,000 | 0.19 | 300,000 | 0.17 | 300,000 | 0.17 |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和盛海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对本人持有的和盛海达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前述第1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5、原承诺函内容与本追加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追加承诺函所述内容为准。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0 | 0.00 | 137,500 | 0.08 | 550,000 | 0.3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武汉致道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0.00 | 175,000 | 0.10 | 700,000 | 0.4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武汉唯尔思恒戎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0.00 | 137,500 | 0.08 | 550,000 | 0.3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殷实(广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75,000 | 0.04 | 300,000 | 0.1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殷实鸿福齐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售对象 |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秉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秉辉专精特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嘉兴金长川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0.00 | 62,500 | 0.04 | 25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87,440,005 | 55.50 | 88,340,005 | 50.33 | 91,040,005 | 51.46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70,097,995 | 44.50 | 87,197,995 | 49.67 | 85,861,463 | 48.54 | - | - |
合计 | 157,538,000 | 100.00 | 175,538,000 | 100.00 | 176,901,468 | 100.00 | - | - |
注:1、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2、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