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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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3号
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控股股东,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B座A座34层3403。
林艳和,生物谷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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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公开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以及生物谷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的公告》,由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在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增持期间,控股股东金沙江需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20万股,增持金额不低于180万元且不超过450万元;实际控制人林艳和需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43667股,增持金额不低于129.30万元且不超过323.25万元。截至2023年8月1日,生物谷控股股东金沙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未能履行增持承诺。
控股股东金沙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未能按原承诺完成股票增持计划,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4.5.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生物谷控股股东金沙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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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承诺事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