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关于相关方收到执行异议通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8  生物谷(833266)公司公告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方收到执行异议通知书的公告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生物谷”)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0304民诉前调81027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林艳和、海南三亚达晨财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三亚达晨财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林艳和、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0304执7599号]过程中,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304民诉前调81027号。现向你(单位)送达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可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未答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 其他说明

(1)异议人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中止对其持有的生物谷10,111,281股股票的拍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执行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故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粤0304民诉前调81027号】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