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21  灵鸽科技(8332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2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1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一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贺 王中涛、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

(二)(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静 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查后,于2020年8月25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19214122040。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生产、销售的一种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等同技术结构的一种混合装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19214122040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专利侵权的经济损失23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用8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媒体《人民法院报》、《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新浪财经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反诉的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驳回了金银河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就公司提起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金银河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其他进展

2023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金银河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银河公司ZL201921412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金银河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2308万元;

2、依法驳回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以及反诉费用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4年01月31日于互联网庭审进行询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苏 02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230元,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45元,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55元(该款已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予退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最高法知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