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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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将截至2024年1月19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599号)注册同意,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7,547,169.83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7,279,716.9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73,113.21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606号《验资报告》。公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新发行2,2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6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12.2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99,787.74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030号《验资报告》。
二、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9日止,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712,948.10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明细 |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471,6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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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明细 |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2,400,000.00 |
律师费用 | 754,716.98 |
其他发行费用 | 86,533.01 |
合 计 | 3,712,948.10 |
三、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