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4-142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2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1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贺 王中涛、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河)法定代表人:张启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静 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9214122040号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专利侵权的经济损失23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用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灵鸽科技立即停止侵犯金银河公司201921412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金银河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2308万元;2.依法驳回灵鸽科技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以及反诉费用由灵鸽科技承担。
二审判决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于2024年01月31日到庭参加庭审开庭。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
一审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苏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于2024年01月31日到庭参加庭审开庭。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灵鸽科技合理开支40万元;
(二)金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金银河负担;
(三)驳回金银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灵鸽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00元,由金银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2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金银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金银河认为本案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金银河的再审申请。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最高法民申2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