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9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宜尚需经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豪良、周威迪先生。周豪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威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