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近日公司(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乙方)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或“本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原协议 | 补充协议调整后 |
六、甲方从专户支取任何一笔资金超过5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得到保荐机构负责人邮件或传真形式同意后方可允许甲方支取,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