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3号民士达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孙静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8,307,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36,4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反对股数10,6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赞成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4%;反对票 10,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98.16%;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丹丹、梁晶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