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华维设计(83342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3-055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三)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三)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下列情形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
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含)独立董事;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在前款所列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在前款所列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设2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设2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对外捐赠的权限参照下述约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5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5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对外捐赠的权限参照下述约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10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1000万元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除上述以外,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低于30%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单笔金额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实施;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5000万元以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15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15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除上述以外,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低于30%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单笔金额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实施;须经股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但低于2%且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但低于2%或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为:合法合规、兼顾效率、保护股东、服务经营。董事长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为:合法合规、兼顾效率、保护股东、服务经营。董事长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5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或5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除上述以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或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10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15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150万元以下。 除上述以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或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有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并及时披露。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协助独立董事履职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和监督。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因上述条款修订,相应调整章程页码、目录等。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因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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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