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比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082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三年九月
声明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110.00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450.00万股的
0.88%,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0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五、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比特、本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监管指引第3号》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北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和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的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实现公司的平稳过渡和稳健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久价值回报。
(二)立足当前发展阶段和实际、结合行业及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薪酬与分配机制、不断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和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与技术、业务骨干,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稳定性及凝聚力。
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长期激励机制,2021年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10年,目前尚处有效期内。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修订及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上述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核心员工的,是指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计14人,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部职工人数721人的
1.94%。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1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450.00万股的0.88%,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
李奇庚 | 董事、总经理 | 20 | 18.18% | 0.16% |
吕立甫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5 | 13.64% | 0.12% |
李峰玭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朱煜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邢彦斌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核心员工(9人) | 39 | 35.45% | 0.31% | |
合计 | 110.00 | 100.00% | 0.88% |
注:1、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后,由监事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0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
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权益,前述不得授出权益期间不算在 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授予后所获授公司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0元/股,即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55元/股的50%,即3.775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51元/股的50%,即3.755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06元/股的50%,即3.53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04元/股的50%,即3.52元/股。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按照《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激励效果、公司股价波动、公司业绩状况、员工贡献及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该授予价格不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能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除《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监管指引第3号》第十九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人民币; 2、2023年净利润达到6950万元人民币。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对应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可解除限售
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评分等级 | A | B | C | D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各期可解锁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目标值及增长率、净利润目标值及增长率,考核指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目标值、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目标值、增长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缴款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10月下旬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授予日当天公司收盘价为8元/股,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元,公司拟授予的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而形成的股权激励成本为330万元。
授予数量 (万股) | 费用总额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10.00 | 330.00 | 35.75 | 192.50 | 74.25 | 27.50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本激励计划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获授权益、解锁条件等。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名单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披露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公告,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差异情形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在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3、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或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程序
(一)当出现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或者激励对象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限售条件,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注销方案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注销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按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如届时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股份数量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股、配股、缩股等事项发生调整,则前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应当在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及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应当在取得确认文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注销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并缴款。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应当全职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工作,不得自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任职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者有竞争关系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仍属于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范围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则其并已解除限售部分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继承人应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七)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原则上,公司将在合法、合规的期间内集中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