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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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
|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其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其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本条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独立性的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2.1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 |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条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其他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本条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如下:(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提议召开董事会;(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 本条删除。 |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
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另外,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