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惠电子: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预留部分)

http://ddx.gubit.cn  2023-09-15  同惠电子(8335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8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9月22日,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惠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朱亚媛女士、王鹤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2022年10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87)。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4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 2023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8、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9、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14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25万股

3、授予人数:5人

4、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3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授予是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本次授予是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限售期限和解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安排解限售期间解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7、考核指标

(1)公司业绩指标: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解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以2021营业收入1.479亿元计算)解限售系数
第一个解限售期触发值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80%
目标值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00%100%
第二个解限售期触发值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00%80%
目标值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0%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对应期间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个人业绩指标: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与其个人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系数。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 考核结果ABCD
比例100%90%80%0%

若激励对象未完成个人业绩指标,其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授予预留股票的总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刘瑜核心员工1521.7391%0.0920%
吴新壹核心员工34.3478%0.0184%
沈雯核心员工34.3478%0.0184%
蔡云雅核心员工22.8986%0.0123%
刘敏捷核心员工22.8986%0.0123%
激励合计(5人)2536.2319%0.1533%

注: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46万股,经公司2022年年度分配(每10股转增5股派3元)后,预留股票数量调整为69万股,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4.53元。此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5万股,剩余预留部分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无调整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常州市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常州市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股权激励适用股份支付会计政策,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权益行使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2023年2024年2025年
2594.2517.6758.9117.67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惠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9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