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4-083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8,66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18.42%,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艾建杰 | 否 | - | C | 15,285,738 | 15.09% | 0 |
2 | 潘文硕 | 是 | 董事长、总经理 | A | 3,374,774 | 3.33% | 10,124,322 |
合计 | — | 18,660,512 | 18.42% | 10,124,322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文硕先生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关于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精选层挂牌,截至2024年6月2日上述承诺已届满。
2024年4月1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艾建杰先生出具《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确认原与潘文硕先生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4年4月27日届满后不再续签,其与潘文硕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4月27日终止。同日,潘文硕先生与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自2024年4月28日起,艾建杰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艾建杰、潘文硕变更为潘文硕。截至2024年10月27日,艾建杰先生与潘文硕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已满六个月。
综上,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自愿限售承诺期已届满,故申请解除限售,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况。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78,346,229 | 77.34%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21,975,140 | 21.69% |
2、个人或基金 | 980,000 | 0.97% | |
3、其他法人 | 0 | 0%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 | |
5、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22,955,140 | 22.66% | |
总股本 | 101,301,369 | 1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
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2021年3月25日,艾建杰、潘文硕出具《关于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3日在精选层挂牌,截至2024年6月2日挂牌(上市)已满三十六个月,股东艾建杰、潘文硕所持公司股份已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上述股东不存在其他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三)《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