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5.89元/份调整为8.35元/份,首次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数由187.50万份调整为337.50万份,预留部分34.00万份调整为61.20万份。
二、关于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除核心员工陈天明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
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有关规定。
5、因核心员工陈天明离职,本次实际预留授予59.40万份股票期权,剩余
1.8万份股票期权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本次作废处理部分股票期权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股票期权。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59.40万份股票期权。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