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1  骏创科技(833533)公司公告

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鉴于下述新增承诺事项的原因,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沈安居先生,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关于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新增承诺事项的原因

3、被告人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4、被告人韩玉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409,604.06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晓峰的违法所得554,913.32元、被告人于臣的违法所得 663,876.55元,予以没收。

5、太仓市公安局查封的6台德国冲压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位犯罪。

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后追加了系列被告。本次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

原告在本次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一(前子公司无锡沃德)、二(沈安居)、三(陆晓峰)、四

(于臣)、五(韩玉磊)、六(骏创科技)、七(子公司骏创模具)、八和被告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34.56万元(含经济损失1,761.28万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万元以及鉴定费用26.00万元,共计1,867.28万元,并按照前述损失的两倍计算而得),且前述被告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判决被告十与其他被告在32.92万元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三、其他说明

无。

四、备查文件

沈安居出具的《关于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相关承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