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证券代码:83353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骏创科技、本公司、公司 | 指 |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监管指引第 3 号》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骏创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吴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7)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88)。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90)。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2023年9月11日至9月21日,公司对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8、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所示: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 |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 | 2024 | 10亿元 | 8.50亿元 | 1.2亿元 | 1.02亿元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 行权比例(X) | |||||
营业收入(A)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B) | A≧Am且B≧Bm | X=100% | |||||
B≥Bn (除A≥Am且B≥Bm外) | X=85% | ||||||
B<Bn | X=0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实现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832,936.40元(上述指标为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公司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55,001,039.58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安排注销处理。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骏创科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成就,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安排注销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
(三)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决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94,000份予以注销。
2、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按照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后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公司未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拟对55名激励对象所对应的第三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705,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99,600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骏创科技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鲁红联系电话:021-52583137传 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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