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22  骏创科技(833533)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1、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吴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7)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88)。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90)。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2023年9月11日至9月21日,公司对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8、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9、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决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94,000份予以注销。

2、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按照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后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公司未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拟对55名激励对象所对应的第三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705,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99,600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作的具体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299,600份。本次注销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94,000份应予以注销;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期权因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导致行权条件未成就,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705,6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99,600份。公司本次关于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