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
就的公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1、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吴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7)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88)。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90)。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2023年9月11日至9月21日,公司对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8、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根据《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所示: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 |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 | 2024 | 10亿元 | 8.50亿元 | 1.2亿元 | 1.02亿元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 行权比例(X) | |||||
营业收入(A)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B) | A≧Am且B≧Bm | X=100% | |||||
B≥Bn (除A≥Am且B≥Bm外) | X=85% | ||||||
B<Bn | X=0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实现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832,936.40元(上述指标为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55,001,039.58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安排注销处理。
三、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认定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原因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