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3-129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技广场D座1402-1403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郝春利先生因公外出,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刘永江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8,630,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13,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郝春利、李辉、刘庆利、刘纲因工
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陈欣、王举闻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 (一)量、回购价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回购价格调整为0.56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260,000股,回购资金金额为145,600元(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8,630,9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回购价格调整为0.56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260,000股,回购资金金额为145,600元(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1.议案内容: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将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8,630,9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 | 201,224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二) |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1,224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靳策、贾君望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