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3-185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A2幢201、202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永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752,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1,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李辉、乔友林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泽学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人员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暨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之承诺,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回购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回购股份方案如下:
(1)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回购方式:竞价方式
(3)回购价格:不超过21.00元/股
(4)拟回购数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500,000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0.36%,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1,050.00万元-2,1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
(5)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回购期限内,如果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项,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9,752,7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二)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本次回购股份事项顺利进行,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9,752,7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阳、靳策
(三)结论性意见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