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号),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00,000.00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0,770,000.00元,包含尚未划转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3,263.8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732699_A0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康乐卫士(昆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康乐”)、云南滇中立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立康”)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按照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使用情况 |
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 20000031351600113925692 | 已注销 |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21130100100549505 | 使用中 |
昆明康乐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龙华路支行 | 9550880223149900795 | 已注销 |
昆明康乐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龙华路支行 | 9550880223149900605 | 已注销 |
滇中立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 | 471170100100154937 | 已注销 |
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即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三、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近日公司(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调整部分约定及更新联系方式,主要调整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原协议 | 补充协议调整后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 |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 |
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无 | 增加第十三条: 十三、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