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保荐承销的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8月15日行使完毕。中金公司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金公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5.80元/股于2023年7月4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830,434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惠同新材于2023年7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惠同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15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830,434股)。
惠同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惠同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80 元/股, 在初始发行规模 18,869,566 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830,434股, 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1,7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 83,949,566股增加至 86,780,000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416,517.20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8,869,566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09,443,482.80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6,827,668.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9,032,331.25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中金公司已共同签署《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量(股) | 延期交付数量(股) | 非延期交付股份数量(股) | 限售期安排 |
1 | 桃江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0 | 1,132,174 | 367,826 | 6个月 |
2 | 宁波威顺盈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 | 679,304 | 220,696 | 6个月 |
3 | 苏州润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0,000 | 528,348 | 171,652 | 6个月 |
4 | 深圳市鑫瑞展投资有限公司 | 650,000 | 490,608 | 159,392 | 6个月 |
合计 | 3,750,000 | 2,830,434 | 919,566 | - |
发行人应于累计购买股票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7月17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增发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324335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2,830,434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0 |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16,517.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4,954,723.83元。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2年1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22年12月21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
2023年 6 月 28 日, 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了《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发行人明确授予中金公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孙星德 赵金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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