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58)。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8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立伟先生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联生先生。另外,唐联生先生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陈立伟先生、江伟先生、刘素华女士、曾健先生、陈竞女士、周海明先生、胡在洪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37%。唐联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江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陈立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在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刘素华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市场开拓和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曾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装工程板块管理工作;陈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周海明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和研发工作;胡在洪先生担任公司总质量师,主要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公司将上述8人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无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