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92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2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王世斌先生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会前经半数以上董事书面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何华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5,0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0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4,9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2%;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2%;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3%;反对1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褚思宇、浮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