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3-11-20  优机股份(83394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1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