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华泰联合证券关于翰博高新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核查意见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对翰博高新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放弃权利事项概述
(一)交易主要内容
翰博高新控股子公司合肥领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领盛”)的股东湖州同展精密模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同展精密”)拟将所持合肥领盛40%股权(对应人民币200万元的出资额)以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湖州同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展企管”)。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同展精密和受让方同展企管的控制人相同,为股东对持股主体的调整,基于公司整体规划、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公司拟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鉴于同展精密持有合肥领盛40%的股权,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同展精密为公司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董事会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交易不涉及董事回避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领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01453D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2136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魏雪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4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本次股转前 | 本次股转后 |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60% | 300 | 60% |
湖州同展精密模具经营部 | 200 | 40% | - | - |
湖州同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00 | 40% |
合计 | 500 | 100% | 500 | 100% |
(三)近期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38,980,470.59 | 145,725,337.75 |
负债总额 | 46,205,979.31 | 63,577,674.40 |
净资产 | 92,774,491.28 | 82,147,663.35 |
项目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70,487,975.42 | 100,093,688.22 |
营业利润 | 22,094,349.54 | 10,647,457.49 |
净利润 | 19,822,942.79 | 9,373,172.07 |
注1:上述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注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合肥领盛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州同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CY4GJY4B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望湖大道199号天创科技中心2幢1层-169执行事务合伙人:梅莉莉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3年09月20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湖州同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放弃权利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转让合肥领盛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0万元(已实缴20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总价为2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而定,且转让方同展精密和受让方同展企管的控制人相同,为股东对持股主体的调整,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放弃权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合肥领盛的持股比例不变,不影响公司对合肥领盛的控制权,合肥领盛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同展精密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放弃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资金使用计划。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八、保荐人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同展精密和同展企管的工商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2、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同展精密和受让方同展企管的控制人相同,为股东对持股主体的调整。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 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