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1-29  翰博高新(833994)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转板上市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转板公司”或“公司”)在创业板转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翰博高新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概况

2022年7月8日,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转板至创业板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639号),同意公司转板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02号)同意,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翰博高新”,证券代码为“301321”。公司A股股本为12,429.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0,612,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63,677,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3%。

公司于2023年5月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变更。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86,435,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3,309,9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限售股数为93,125,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转板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含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增加的股份),相关股东共9人,包括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肥

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拉萨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翰博”)、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合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控股”)、王照忠先生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女士,董事、副总经理蔡姬妹女士、监事肖志光先生、离任副总经理彭国强先生、离任监事可传丽女士,以及许永壮先生。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照忠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3、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转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史玲

,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间接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股东翰博控股、王氏翰博、安吉赛维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赛维特”)就本企业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注:史玲通过王氏翰博、翰博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直接持有王氏翰博10%的股权、间接持有翰博控股1%的股权)。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间接股东蔡姬妹、肖志光、可传丽(已离任)、彭国强(已离任)就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转板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转板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上述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对本人设置了更严格的锁定要求,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关于转板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转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照忠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立静(以下简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转板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本人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翰博控股、王氏翰博、安吉赛维特

(以下简称“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转板公司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注:安吉赛维特已完成注销,并将所持股份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其合伙人(王氏翰博、蔡姬妹、彭国强、可传丽、肖志光、许永壮)账户,安吉赛维特的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证券过户完成之日起继续遵守安吉赛维特所做出的所有承诺。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如本企业未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本企业承诺:

(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可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3,125,011股,占公司总股本49.95%,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份数量为42,090,300股,涉及1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8%;首发后限售股份数量为51,034,711股,涉及9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王照忠51,412,05051,412,050注(1)
2翰博控股19,608,75019,608,750注(2)
3王氏翰博16,610,79216,610,792注(3)
4王立静4,850,4824,850,482注(4)
5蔡姬妹303,750303,750注(5)
6可传丽101,250101,250注(6)
7肖志光81,00081,000注(7)
8许永壮81,00081,000注(8)
9彭国强75,93775,937注(9)
合计93,125,01193,125,011-

注1:股东王照忠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412,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8%,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中17,620,000股为2015年5月自翰博控股受让;2015年11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12月-2016年上半年减持2,031,000股,剩余15,589,000股;2020年7月,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1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8股,王照忠先生总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1年下半年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自安吉赛维特

受让6,214,500股,总持股34,274,700股;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王照忠先生持股数按比例增加,总持股51,412,050股。在王照忠先生所持股份中,9,321,750股(对应上述6,214,500股)为首发后限售股,42,090,300股为首发前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翰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60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10.52%,为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中33,037,500股为其在2013年12月公司改制时获得;2015年5月减持22,925,000股,剩余10,112,500股;2015年11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12月-2016年上半年减持2,850,000股,剩余7,262,500股;2021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8股,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翰博控股持股数按比例增加,总持股19,608,750股,其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

注3:股东王氏翰博持有公司股份16,610,792股,占公司总股本8.91%,为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中11,012,500股为其在2013年12月公司改制时获得;2015年11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减持4,900,000股,剩余6,112,500股;2021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8股,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王氏翰博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107,042股,总持股16,610,792股,其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

王照忠先生持有王氏翰博90.00%的股份;同时王照忠先生和王氏翰博分别持有翰博控股

90.00%和10.00%的股份,因此王照忠先生实际控制王氏翰博和翰博控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安吉赛维特已完成注销,并将所持股份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其合伙人(王氏翰博、蔡姬妹、彭国强、可传丽、肖志光、许永壮)账户,安吉赛维特的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证券过户完成之日起继续遵守安吉赛维特所做出的所有承诺。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王照忠先生、王氏翰博和翰博控股本次合计解除限售数量为87,631,592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1,907,898股。

注4:股东王立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850,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现为公司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一致行动人,其股份为公司挂牌后在二级市场买入,截止2020年5月末持有公司股份1,921,000股,王立静女士于2020年6月与王照忠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为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之一致行动人;2021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8股,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1年9月-11月,王立静女士通过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224,145股股份;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王立静女士持股数按比例增加,总持股4,850,482股,其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王立静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4,850,482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850,482股。

注5:股东蔡姬妹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0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0.16%,均于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蔡姬妹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303,75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5,937股。

注6:股东可传丽女士曾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0.05%,均于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鉴于可传丽女士于2023年9月离任监事职务,离任时间未满半年,因此可传丽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1,25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7:股东肖志光先生现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2,050股,占公司总股本0.04%,其中,700股为2022年下半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2023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肖志光先生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81,000股,肖志光先生合计持股82,050股,其所持股份中,1,050股为流通股,81,000股为首发后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肖志光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81,000股,本次解除限售后,肖志光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0,512股。

注8:股东许永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4%,均于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许永壮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81,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1,000股。

注9:股东彭国强先生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5,937股,占公司总股本0.04%,均于2023年6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鉴于彭国强自2023年9月离任副总经理职务,离任时间未满半年,因此彭国强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75,937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1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其中王照忠先生所持股份被质押12,000,000股,王氏翰博所持股份被质押3,500,000股,翰博控股所持股份被质押19,608,750股,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1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按照不足一股向下取整原则计算,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股数(股)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3,125,01149.95%-93,125,011-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3,309,98950.05%93,125,011186,435,000100.00%
三、总股本186,435,000100.00%-186,435,000100.00%

注:

(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11月2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取得并查阅了,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11月23日翰博高新《发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信息披露报表)》等文件。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同意翰博高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