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30  翰博高新(833994)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翰博高新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显示研发中心”)拟将部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下简称“标的专利”)转让给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拓维”)。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23)第443号《评估报告》,确定了标的专利评估值为503.90万元,双方以上述评估值为定价依据,标的专利的转让金额为503.90万元。

(二)成都拓维为公司参股公司,同时成都拓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王照忠先生、蔡姬妹女士担任成都拓维董事职务,董事李艳萍女士曾担任成都拓维控股子公司拓维光电材料(滁州)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都拓维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照忠先生、蔡姬妹女士、李艳萍女士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3701Q成立时间:2017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庆靓注册资本:31,635.9695万元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康强一路1188号主营业务:光电技术研究、技术咨询;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显示器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其他电子专业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清洁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电子专业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拓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16,491.040852.1275%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10,626.915733.5912%
王照忠862.32332.7258%
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715.93002.2630%
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15.93002.2630%
宁波凌益致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3.09392.0960%
边静429.54321.3578%
李游357.95281.1315%
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57.95271.1315%
青岛初芯海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51150.6654%
王东143.18110.4526%
刘青云61.59450.1947%
合计31,635.9695100.00%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36,156,211.40469,871,669.38
负债总额358,828,752.45135,917,922.55
净资产177,327,458.95333,953,746.83
项目2022年度(经审计)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650,091.8923,134,533.48
营业利润-38,680,811.50-22,992,322.24
净利润-29,362,301.10-17,277,377.12

注1:上述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注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成都拓维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00F0718号);注3:成都拓维2023年1-9月/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成都拓维为公司参股公司,同时成都拓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王照忠先生、蔡姬妹女士担任成都拓维董事职务,董事李艳萍女士曾担任成都拓控股子公司拓维光电材料(滁州)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都拓维为公司关联方。

成都拓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评估事务所名称: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

3、采用的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4、重要假设:

(1)基本假设:

①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②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到。

③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假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会后仍按照原来的安排和用途持续使用。

(2)一般假设

①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②假设和委估技术相关的利率、汇率、税负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③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的假设;

④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假设。

(3)具体假设

①委估技术可有效应用于工业生产;

②预测的专利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收入能够实现;

③假设专利技术的所有人能够正常合理使用专利技术,并及时缴纳专利权年费等,并按照其计划进行技术产品的投产,在此基础上取得生产产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竞争地位,而且这一情况在预测期内不存在重大变化;

④在预测年限内,目前营销方式无重大变化的假设;

⑤假设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的收入、成本等在年末发生。

5、评估结论:

在评估目的下,在资产不改变用途、持续使用等假设条件下,重庆翰博显示

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503.90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聘请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涉及标的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了《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3)第443号)。

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收益现值法的估值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评估目的下,在资产不改变用途、持续使用等假设条件下,翰博显示研发中心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503.90万元。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503.90万元为定价依据,翰博显示研发中心以人民币503.90万元向成都拓维转让标的专利。

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比较符合交易标的的特点,符合行业惯例,估值结果合理。

本次交易以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主体: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交易标的: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标的专利

价款:RMB 5,039,000.00元

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各方有权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无形资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交易价格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度至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费用,亦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2、以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所持的拓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100%股权以313.06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

3、以评估值为基础,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拓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502.00万元收购公司持有成都拓维38.60%的股权(增资前股权比例),并向成都拓维实施增资人民币8,000.00万元。

4、成都拓维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其股东转让所持成都拓维股权,公司放弃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监事会意见、保荐人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人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关于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及相关评估报告和交易协议等。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以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定价依据,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保荐人对公司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 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