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4-013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9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2、会议于2024年2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3人,实际参加的监事人数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健生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变化,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自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2月8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为40.1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2024年1月11日收盘价为17.23元/股,2024年2月8日收盘价为10.32元/股,跌幅计算公式为(17.23-
10.32)/17.23*100%=40.1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00股至10,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2.68%至5.3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已使用回购资金达到最高限额(差额资金不足以回购1手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