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4-072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博高新”)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本次投资产业基金的名称:复星智联新能(安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联新能”或“标的基金”);
3、公司本次投资产业基金的金额:公司本次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7亿元;
4、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基金募集无法按期完成、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为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加快科技、产业、资本融合及业务升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整体价值,公司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资源优势和投后管理能力,积极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与普通合伙人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星尚”)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合作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产业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标的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7亿元的基金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复星智联新能(安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时间:2023年11月16日
4、基金管理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基金规模:人民币10亿元
7、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分期缴纳。
8、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一路5号4-37#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10、合伙期限与存续期限:于合伙协议签署之时,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企业的初始合伙期限为十(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设立日”)起至第十(10)个周年日的前一(1)天止。合伙企业商事登记的合伙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的
首次交割日起算至2030年4月25日,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两部分。为确保有序清算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
11、基金备案编码:SAEQ83。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方向:标的基金将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核心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规级芯片、三电系统、汽车电子电器、智能网联、燃料电池系统)、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材料、动力电池材料等)、智能制造(含工业互联网)和高端装备等产业投资机会,其中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70%。通过对经营的实体进行适用法律及经营范围所允许的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
2、投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投资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由基金管理人委派。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对于投资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各委员实行一人一票,且投资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应由投资委员会的三分之二(2/3)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投资委员会另设观察员四名,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合伙期限与存续期限:标的基金的初始合伙期限为10年,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两部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基金存续期每次可延长1年,最多延长2次,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有限合伙人的合作地位: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6)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有限合伙人退伙:除另有约定外,在标的基金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除非经合伙人会议通过,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其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替任有限合伙人。
8、标的基金管理模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管理人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及/或退出)管理运营。管理人与标的基金签订《管理协议》,并根据该《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负责向标的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管理人向标的基金
收取管理费。
9、收益分配:标的基金因出售、处置某一投资项目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收到的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可供分配的的部分(“处置收入”)应在收到现金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标的基金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应在满足相关的分配前提条件后,每年至少一次分配给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从任何可分配收入中先行提留足够金额用于支付本合伙企业的费用和债务、为该等费用和债务作合理预留或履行其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如有)。首先,向各合伙人按截至当次分配时点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等于截至该等分配时点该合伙人的累积实缴资本;其次,分配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单利8%/年);之后的余额,在向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追溯分配后,按全体合伙人80%、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合计20%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10、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合伙企业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11、公司对标的基金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情况:公司对标的基金不存在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
三、本次共同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公司名称: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33MA6T13TW4F
3、法定代表人:陶兴荣
4、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公司住所:亚东县城定亚路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100万元,持有亚东星尚100%的股权。
10、关联关系情况:截至目前,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二)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363201
3、法定代表人:唐斌
4、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7年4月28日
6、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881室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9,820万元,持有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1%的股权;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80万元,持有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9%的股权。
10、备案情况: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0303。
11、关联关系情况: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公司入伙标的基金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有限合伙人信息以后续签署合伙协议确认的结果为准,如有相关有限合伙人变动或确定后的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等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产业基金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围绕公司强链、补链、固链需求,帮助公司发掘新兴技术等机会,在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装备、材料及其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投资布局,为公司的产业并购整合等未来发展战略进行赋能。
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公司入伙标的基金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
2、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基金募集无法按期完成、投资
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公司将根据本次对外投资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
1、公司入伙标的基金的协议尚未完成签署,有限合伙人信息以后续签署合伙协议确认的结果为准,如有相关有限合伙人变动或确定后的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等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的份额认购,且不在标的基金中任职。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