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2 年 11月 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26 号文),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9,7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5,892,986.7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5-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 2024 年 9 月 5日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下同)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6、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备注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10501012402097990 |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