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9  流金科技(834021)公司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金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4021注册资本 308,999,983.00元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103房间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7号紫檀大厦13层1301-1303法定代表人 王俭实际控制人 王俭联系人 徐文海联系电话010-8578985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0年7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天风证券作为流金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情况。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要求进行

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38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自律监管措施

2021年8月27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徐文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徐文海未及时将上述重大事项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方才知悉相关事项并于2021年9月27日披露了相关公告。由于徐文海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了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徐文海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精选公监函【2021】002号),对徐文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监管措施未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天风证券持续督导期限届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华峰 张 韩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庞介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