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033证券简称:康普化学公告编号:2025-013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4.77元/股,发行股数1,500万股,共计募集资金22,15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80.6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974.3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03.67万元和以自有资金预付的保荐费(不含税)94.3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176.3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8-45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于2023年1月19日行使完毕。本次在初始发行股票数量1,5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5万股,发行价格14.77元/股,共募集资金3,323.25万元,坐扣承销费用(不含税)191.2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132.0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登记费等其他费用212.26元后,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净额3,131.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22年12月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鉴于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专户的节余募集资金已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转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要求使用完毕。为顺利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前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调整了部分约定。
(一)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甲方: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协议约定 | 补充协议约定 |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 |
(二)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甲方: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原协议约定
原协议约定 | 补充协议约定 |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
(三)生效及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内容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事项仍以《三方监管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