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3-092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
| | | | | | | 称“本章程”)。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按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1,300万股。原有限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出资方式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出资时间 |
1 | 戴继刚 | 净资产折股 | 715 | 55 | 201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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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戴鹏 | 净资产折股 | 195 | 15 | 201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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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钧 | 净资产折股 | 195 | 15 | 201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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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宇 | 净资产折股 | 195 | 15 | 2015年3月31日 |
合计 | 1,300 | 100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
| 人士担任召集人。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
| 采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
|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 司承担。 (四)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置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置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