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3-109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戴继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95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则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9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023-09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023-10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累计投票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累计投票制度》(公告编号:2023-10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承诺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承诺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1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告编号:2023-1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王起杭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