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3-078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持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李健先生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建国先生、代金辉女士、陈海良先生、宋兵女士、高振胜先生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止2023年5月4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10.81元/股,本公司相关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锁定持股数量(股) | 锁定持股比例(%) | 原锁定期截止日 | 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
1 | 徐军 | 114,842,592 | 39.45%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2 | 李健 | 31,463,224 | 10.81%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3 | 董建国 | 4,756,128 | 1.63%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4 | 代金辉 | 4,907,340 | 1.69%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5 | 陈海良 | 3,083,872 | 1.06%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6 | 宋兵 | 1,376,388 | 0.47%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7 | 高振胜 | 60,000 | 0.02% | 2024年4月2日 | 2024年10月2日 |
特此公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