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3-080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号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090,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8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2,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0,090,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回避表决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目前存在两个股份回购方案:
方案一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方案二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方案二))。方案一与方案二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回购方案,不存在相互替代,公司将依据方案一、方案二分别设置的触发条件履行相关回购义务。本次审议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的议案》系针对方案一制定的具体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0,090,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回避表决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配合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0,090,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回避表决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二实施期限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存在两个股份回购方案,受定期报告、分红派息业务窗口期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为保障方案二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方案二的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延长至6个月,即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方案二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长后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0,090,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回避表决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鹏鹤、段琪琦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