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或“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一诺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1号)核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932,7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3,573,005.88元,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300,678,689.43元已于2023年3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3-0000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签署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
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进行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电汇等结算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二)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制OA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公司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支付。
(三)公司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登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公司按月汇总统计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清单,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在其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背书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自有外汇支付,外汇付款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按当月记账汇率计算)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公司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单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将有助于公司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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