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关于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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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4号
关于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5577号。
徐军,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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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5月8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2023年5月12日至18日,一诺威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票599,109股,支付资金5,510,293.09元。
一诺威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而非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回购违规。
董事长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一诺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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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