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3年6月16日生效日期:2023年6月16日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 |
徐军 | 董监高 | 公司董事长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回购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票599,109股,支付资金5,510,293.09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而非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回购违规。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市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因上述违规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同时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进一步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4号)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