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公告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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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可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工作决策效率和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已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相适应,可以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复生 李祺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