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自动失效。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