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04元/股调整至
4.54元/股,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和公司《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5、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共授予股票期权2,000,000份,行权价格为4.54元/股。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