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64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水良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已提前15天发出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0,349,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7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525,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3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王会良因个人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晓霞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水良,董事兼财务总监杨友良,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韦颐,副总经理陆国杰、金金元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0,349,0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0,349,0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0,349,0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 15,519,801 | 99.9979% | 324 | 0.0021% | 0 | 0% |
(二) |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 15,519,801 | 99.9979% | 324 | 0.0021%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枫、季思航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1日